最新政策解读:国际互联网医院到底是什么?
文章深入解读了所谓的"国际互联网医院"这一商业模式,它并非一种资质或牌照,而是一种解决跨境医疗问题的商业途径。国际互联网医院允许境内外医师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注册执业,提供跨境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目标是为特定需求人群提供高端医疗资源和药物配送。文章还讨论了外国医师在华短期行医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注册要求、程序和政策内容。
最近经常有人提到“国际互联网医院”,那么下面来分享一下什么叫“国际互联网医院”,是用于什么、来解决什么问题的?
通常来讲互联网医院只有三种,是国家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规定的: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公司与实体医疗机构合作共建的互联网医院;公司与实体医疗机构合作,拿第三方独立互联网医院牌照。
实际上,这个“国际互联网医院”并不是一个资质或者牌照,而是一种商业模式,用来解决部分“跨境医疗”的问题。
国际互联网医院的定义:将境内互联网医院延展至境外,在法律与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境内外医师均可注册上平台执业,使境外患者可享受境内专家提供的医疗服务,境内患者可享受到境外专家的医疗服务。医院同时加持国际云仓储平台,使跨境药品流动变得更加规范、畅通、便民,境内就医者可获得全球最新同步上市药物。商业逻辑是,为特定的需求人群提供对接境内、外高端医疗资源的专科医师服务和跨境药物配送,以服务费补偿平台成本。
1、 境外医生能否在国内的医疗机构或者互联网医院注册和执业?
2、 互联网医院能否开具境外的药品处方?
1、 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2、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3、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4、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目的;2)具体项目;3)地点;4)时间;5)责任的承担
5、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6、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a) 申请书;b)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c)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d)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e)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7、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即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行医的)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
8、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外医生申请注册到国内的医疗机构,经过市一级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获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即可在国内行医,期限1年,超期可续;其他的就是与国内医生一样收中国法律和主管单位管理。
而根据国家《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并未禁止国外医生进行互联网诊疗,所以按照规定,如果该医生注册到互联网医院,经过市一级卫生管理部门审批,可以按照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做互联网诊疗。具体的执行实践可能需要当地市级卫生管理部门具体执行,各地政策或许略有不同。
1、 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是指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属于临床急需、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
2、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实际需要,制定急需药械全过程监管制度和管理措施,负责对急需药械的进口使用进行批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审核确定使用急需药械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医疗机构)并对临床需求进行评估审核。
3、 申请纳入指定医疗机构名单的,应当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确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a) 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以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等方式设置的医疗机构;
b)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具备与所申请急需药械相适应的专业科室或者医疗团队;
c) 在验货、储存、养护方面具有符合急需药械特性和说明书要求的保障条件和管理制度;
d) 设置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已接受专业培训,能够正确履行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职责;
e) 具有使用急需药械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能力。
f) 凡不属于本条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机构,拟申请纳入指定医疗机构,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参照上述条件研究后,报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确定。
4、 指定医疗机构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进口使用急需药械申请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提供广东省商务厅出具的进口审核意见)。同意批准的,应当发给批准文件,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不同意批准的,应当发给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非首次进口使用的急需药械的申请可以简化办理程序。
5、 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采购、储存、配送急需药械,并对急需药械经营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经营企业应当从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授权港澳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持证企业”)采购急需药械,保证产品与港澳上市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一致。
6、 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急需药械仅用于本医疗机构特定医疗目的;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制定临床技术规范,合理使用急需药械;急需药械使用相关的临床诊疗病历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长期保存。
7、 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指定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指定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使用急需药械的能力和条件的,应当上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责令指定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指定医疗机构资格。
8、 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指定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原则上,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重点核实急需药械采购渠道、索票索证、储存运输、使用记录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对经营企业、持证企业进行延伸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9、 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的急需药械销售价格实行零差率,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新增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试行2年。
10、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是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市。
07、总结
粤港澳地区的医疗机构,因为本医疗机构的特殊诊疗需求,可以向省卫生部门申请,从通过省药监局评审的“药械经营机构”,采购在香港上市的国外药械,在国内用于临床用途,不能批发,严监管,药品要求零差价。通路是开的,有一定难度。
1、 一方面互联网诊疗针对常见病和慢性病的复诊,临床急需进口的国外创新药械适应的疾病大概率不在这个范围。
2、 该业务需要对3个环节做申请:1)医疗机构 2)药械 3)经营机构(商业公司)做严格的评审,而且是省卫健委和省药监局两个高级别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他们一般对互联网诊疗持谨慎态度,估计很难评审通过一家互联网医院的申请,也很难评审通过跨境电商主体做进出口。
3、 从目前通过评审的19家医疗机构名单来看,主要是公立三甲医院,不排斥民营医疗机构。至于获得审批的医疗机构,能否在其自身的互联网医院开具通过评审的药品处方,原则上符合互联网诊疗管理规定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应该也是可以的。如有相关药械代理商希望能走这个通道进入国内市场,最好是和通过审批的医疗单位合作,相对比较容易一点。
4、 从该项目实践数据,“截至2024年1月8日,通过“港澳药械通”政策累计批准19家指定医疗机构,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56个,共惠及4509人次”,从审批的医疗机构名单、药械数量和诊疗人数来看,门槛较高,并不能成为普通药械的“免认证绿色进口通道“,从交易数量和申请难度上看,也不适合通过“互联网医院”拉动交易,而更适合准进口到中国的创新药械的先期临床实验。
首批5家:分别为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广州现代医院、广州和睦家医院、珠海 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和中山陈星海医院。
新增14家: